原告李香琴与被告罗小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21 03:17
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济民一初字第928号
原告李香琴,女,汉族。
被告罗小毛,男,汉族。
原告李香琴与被告罗小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2015年3月23日,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长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香琴、被告罗小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于2011年开始一直在其处购买饲料,截止2012年1月28日,被告仍欠其饲料款64653元,后经其多次讨要未果。现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饲料款64653元。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饲料款57037元。
被告辩称:其欠原告款项属实,但其对外欠款数额较多,目前无力偿还。
本院认为:被告认可欠原告饲料款57037元,不违反法律规定。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该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罗小毛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李香琴57037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6元,减半收取为708元,由原告负担83元,被告负担625元。保全费667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部分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王长在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钱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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