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遂民再初字1号
抗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被告)陈学义,男,197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
委托代理人陈璞,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张玉梅,女,2015年3月28日死亡。
委托代理人李珍,遂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帆,遂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陈新建,男,196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陈新学,男,196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
申诉人陈学义因与被申诉人张玉梅、陈新建、陈新学赡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遂民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驻检民(行)监(2014)41170000081号民事抗诉书,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2015)驻抗监民字第5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被申诉人张玉梅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原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诉人陈学义负担16元,被申诉人陈新建负担18元,被申诉人陈新学负担16元。
审 判 长 吴艳红
人民陪审员 吴 飞
审 判 员 李伟平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胡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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