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济源市方兴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声威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3:17
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民一初字第931号
原告济源市方兴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玉泉科技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战军,董事长。
被告陕西声威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泾阳县蒋陆乡水磨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源市方兴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声威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源市方兴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9元,减半收取为337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鲍东敏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钱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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