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王东因与被申请人刘伟及田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3:17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遂民申字第2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王东,男,197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刘伟,男,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
原审被告:田波,男,197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再审申请人王东因与被申请人刘伟及田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遂平县人民法院(2014)遂民初字第7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王东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4月9日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王东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东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贺成
审判员  常 红
审判员  张成富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张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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