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民一初字第1152号
原告贾共伟,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闫冰,济源市天坛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马国勇,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共伟与被告马国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共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鲍东敏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钱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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