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遂民初字第00287号
原告侯某某,男,汉族,住遂平县。
被告张某甲,女,汉族,住遂平县。系张某丙之妻。
被告张某乙,男,汉族,住址同上。系张某丙之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与被告张某甲、张某乙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侯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侯某某负担。
审判员 郜宏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梁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