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侯某某与被告张某甲、张某乙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3:17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遂民初字第00287号

原告侯某某,男,汉族,住遂平县。

被告张某甲,女,汉族,住遂平县。系张某丙之妻。

被告张某乙,男,汉族,住址同上。系张某丙之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与被告张某甲、张某乙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侯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侯某某负担。

审判员  郜宏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梁源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