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1267号
原告济源市天坛山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克井镇佃头村。
法定代表人王富强。
委托代理人欧胜宏,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祥峰,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郑荣誉,男,汉族。
被告燕志峰,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源市天坛山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郑荣誉、燕志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源市天坛山砼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济源市天坛山砼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源市天坛山砼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06元,减半收取3203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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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鲍东敏
代理审判员 王长在
人民陪审员 刘晓蕊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钱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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