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遂民初字第00031号
原告侯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被告尚某某,女,汉族,住遂平县。
委托代理人陈国忠,遂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与被告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侯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侯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 锋
审 判 员 郜 宏
人民陪审员 吕新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熊晓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