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侯某某与被告尚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3:16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遂民初字第00031号

原告侯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被告尚某某,女,汉族,住遂平县。

委托代理人陈国忠,遂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与被告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侯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侯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 锋

审 判 员  郜 宏

人民陪审员  吕新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熊晓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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