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民再终字第23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蔡小云,男,汉族,1966年9月21日出生,住正阳县。
申请再审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刘红美,女,汉族,1965年4月3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蔡小云之妻。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正阳县熊寨镇刘大塘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建军,该村委会主任。
申请再审人蔡小云、刘红美因与被申请人正阳县熊寨镇刘大塘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驻民二终字第222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6日作出(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2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请再审人蔡小云、刘红美以与正阳县熊寨镇刘大塘村村民委员会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3月30日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蔡小云、刘红美在本案再审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蔡小云、刘红美撤回其再审申请,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华俊锋
审 判 员 胡 溟
代理审判员 李 峰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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