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批修与被告济源市万翔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3:16
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3486号
原告董批修,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吉生,沁阳市太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济源市万翔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济路长途汽车站东。
法定代表人苗万全。
委托代理人孙二兵,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孔颖丽,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批修与被告济源市万翔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批修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济源市万翔农机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董批修申请撤回对被告济源市万翔农机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批修撤回对被告济源市万翔农机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长在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钱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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