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永海与被告张兵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3:16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遂民初字第305号

原告余永海,男,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

被告张兵,男,30岁,汉族,住遂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永海与被告张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永海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永海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永海负担。

审判员 郜 宏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王文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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