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庆中与被告陈红星、卢小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21 03:16
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济民一初字第286号
原告吕庆中,男,汉族。
被告陈红星,男,汉族。
被告卢小利,女,汉族。
原告吕庆中与被告陈红星、卢小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二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2015年2月4日,由代理审判员王长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二被告经营一家秋雨超市,与其经营的批发部常有生意往来。2014年3、4月份,二被告在原告处共拉走货物价值29966元,未付货款,后其多次催要未果,该欠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现请求二被告支付货款29966元。
二被告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原告提供的证据为:
1、被告陈红星出具的欠条一张,证明被告陈红星欠原告货款23091元;
2、2014年3月28日,被告卢小利出具的欠条一张,证明被告卢小利欠原告货款6875元。
二被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原告举证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原告陈述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被告陈红星、卢小利系夫妻关系,2014年3、4月份,被告卢小利在原告处拉货欠货款6875元,被告陈红星在原告处拉货欠货款23091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该欠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本院认为,被告卢小利欠原告货款6875元,被告陈红星欠原告货款23091元,有原告提供的欠条为证。另欠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照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现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货款29966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红星、卢小利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吕庆中29966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9元,减半收取274.5元,由二被告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王长在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钱芳芳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