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恒兆冶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济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3:16
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民一初字第1205号
原告河北恒兆冶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长江大道9号筑业广场B-3-401。
法定代表人张保军,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洋洋,系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河南济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虎岭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李玉田,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恒兆冶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济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恒兆冶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恒兆冶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18元,减半收取75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鲍东敏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钱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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