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济民一初字第425号
原告商海军,197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
被告赵战备,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
原告商海军与被告赵战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2015年3月4日,由审判员晋巧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商海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战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商海军诉称:2010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分四次共向其借款470000元。后经多次催要,被告一直不予偿还。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其借款470000元。
被告赵战备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被告赵战备出具的借条4张,证明被告分四次共向其借款470000元。
本院认证如下:被告赵战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应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客观,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原告陈述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10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分四次共向原告借款470000元,并分别出具了借条。以上借款,被告至今未归还原告。
本院认为:被告赵战备分四次向原告商海军借款470000元,有其出具的借条为证,对该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以上借款未约定履行期限,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随时可主张权利,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该借款,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战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商海军47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50元,减半收取4175元,保全费2870元,均由被告赵战备负担,暂由原告商海军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晋巧霞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乔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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