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娃、刘楠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21 03:14
济源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济刑初字第4号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小娃,又名张志东,外号“老歪”,男,1973年9月11日出生。曾因犯盗窃罪于1990年被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被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销售赃物罪于2007年2月2日被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1月12日被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辩护人陆永鹏,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男,1984年9月4日出生
辩护人陈恭,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4)4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小娃、刘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师卢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小娃及其辩护人陆永鹏、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陈恭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4日凌晨,赵东海(另案处理)准备盗窃汽车,被告人刘某驾驶黑色普桑轿车载赵东海和被告人张小娃从温县到济源。赵东海用自制的撬锁工具将被害人周某某的白色东风景逸SUV轿车和被害人韩某的红色现代瑞纳轿车撬开后盗走,三人将被盗汽车开回温县。案发后,被盗车辆已追退。
公诉机关对上述事实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视频资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小娃、刘某盗窃他人财物,价值114000元,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张小娃辩称,赵东海只是让其帮忙开车,其坐在车的后排,路上一直在睡觉,其醒来时赵东海让其开走白色东风景逸轿车,其不构成盗窃罪。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小娃虽然在公安机关供述其和赵东海在济源盗窃车辆,但其对自己有罪的肯定不能作为定罪的证据;张小娃与赵东海之间没有盗窃的共同故意,赵东海盗窃车辆时,刘某驾驶车辆的后排有亮光,不能证明张小娃对赵东海盗窃行为的明知;赵东海将车辆撬开驶离盗窃现场时盗窃行为已经完成,张小娃开被盗车辆时看到车上插的自制钥匙才知道车辆是盗窃的,张小娃将车辆开到温县是帮助赵东海转移赃物,张小娃的行为应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被告人刘某辩称,盗窃第一辆车时其并不知情,赵东海只是让其帮忙,盗窃第二辆车时其隐约感觉是偷车。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某和赵东海没有盗窃的意思联络,并不知道赵东海盗窃,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盗窃第一辆车时,被告人刘某可以看到赵东海的盗窃过程;盗窃第二辆车时刘某已经达到应当知道的要件,是实施第二次盗窃行为的从犯;案发后,刘某及其家属配合公安机关追回赃物,可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4日凌晨,赵东海(另案处理)准备到济源市盗窃汽车。被告人刘某驾驶自己所有的黑色普桑轿车载赵东海和被告人张小娃从温县来到济源。在济源市济水办事处东庄村,赵东海用自制的撬锁工具将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胡同口的豫UG9718号牌白色东风景逸SUV轿车撬开后盗走。后三人又窜至济源市济水办事处狄庄村,赵东海用自制的撬锁工具将被害人韩某停放在胡同口的豫U77298号牌红色现代瑞纳轿车撬开后盗走。三人将被盗汽车开回温县。经鉴定,被盗的白色东风景逸SUV轿车价值54000元,被盗的红色现代瑞纳轿车价值6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的父亲刘某某将被盗车辆追回后退到济源市公安局,被盗车辆已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张小娃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8月初的一天晚上21时许,其在路上碰见赵东海坐在刘某的普桑轿车上,赵东海让其到济源给他开个车,并承诺给1000元好处费。其和赵东海坐在车的后排,刘某按赵东海指的路开车。后来其在车上睡觉,24时睡醒时车停在市区的路边,赵东海说先等一会。其又睡了一个多小时后,赵东海让其下车开一辆白色越野车,还有一辆红色小轿车,三辆车都停在路边,刘某开普桑车在前,其跟着,赵东海开红色轿车在最后,三人各开一辆车往温县回。在县城外先和刘某分开,然后其和赵东海把车停到赵东海家的院里。赵东海让其开车时,红色轿车和白色越野车已经没有牌照,是赵东海在市区卸掉的。其开白色越野车时,车上插了一把六棱扳手自制的钥匙。赵东海没给其1000元好处费。其与赵东海认识后,听赵东海说他曾经卖过赃车挣差价。
2、被告人刘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8月初的一天下午,赵东海打电话说想用其的普桑轿车去巩义接人,见面后又让开车送他到济源,也没有说干什么,但其知道赵东海以偷车为生,每次去外地就是偷车,其不想去,赵东海说把他送到济源就可以。当天晚上八九点,其开车到赵东海家,赵东海把普桑轿车的牌照卸下,在村口接住“老歪”后,其开车载二人按赵东海的指示走便道去济源。晚上23时许到济源,赵东海说偷车还早,就把车停在路边休息。次日凌晨2时许,其按赵东海指的路拐到市区一个村庄,把车倒到路边熄火,赵东海一人从右后门下车,其见赵东海走到一辆白色东风牌越野车驾驶室旁边,用工具把车门锁捅开,然后把车打着,整个过程大概两三分钟。之后两车一起往回走,出市区后赵东海把车停在路边,说再开车去市区看看有没有合适的车。三人又开着普桑轿车,按赵东海指的路拐到市区的另一个村庄,赵东海让其把车停在一辆红色现代瑞纳轿车前面,在车里等了一会,赵东海让其把车开到瑞纳轿车旁边,赵东海下车用自制的钥匙打开车门,然后将车开走,其开车跟着。他们把车开到刚才停车的位置,赵东海开瑞纳车在前面领路,“老歪”开白色越野车,其跟在最后,到温县吕村村口分开。当天其坐在自己车的驾驶位,赵东海和“老歪”坐在后面,赵东海开车时他们坐在车里等。第二天下午赵东海打电话说沁阳有人要现代瑞纳车,让其一起去送车,其说不想去,赵东海没有再叫其。被盗的两辆车有济源牌照,回温县时牌照被卸了。赵东海用车前承诺给其1000元再加一箱油,但未给。
3、同案犯赵东海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在网上发布卖车信息,8月1日有人打电话说想买一辆北京现代瑞纳轿车和一辆东风景逸轿车,其决定去巩义偷车。8月3日上午张小娃到其家,其说买了一辆车,给张小娃1000元让他帮其开回来。当天19时许,其给刘某打电话说用他的普桑轿车去巩义接人。22时许,刘某到其家接其,其在附近的一个大修厂将普桑轿车的牌照卸下,刘某开车接住张小娃往巩义方向去,行驶了两三公里,其想到黄河桥上有摄像头,就对刘某说人在济源。其把手机导航打开,目的地设在宣化街,刘某按其所指道路开车。24时左右到济源,路过一个村的路口时其发现一辆东风景逸轿车,说人在那边的车里坐,让刘某跟着那辆车走。其拿着开锁工具下车后,将景逸轿车打开发动,刘某开车跟在后面,将车停在往轵城方向去的路边,其坐上刘某的车对刘某说再到市区接个人。根据导航显示宣化街旁边比较密集的胡同,其让刘某开车转,看见瑞纳轿车后,让刘某在车旁停下,其下车将瑞纳轿车撬开发动,刘某跟着其将车开到景逸轿车停放的地方。然后其开着瑞纳轿车,张小娃开着景逸轿车,刘某用其的手机导航在前面带路,一起回到温县。在两辆车开往轵城的路上其将牌照卸下放到车里,回家后将牌照扔进黄河。红色瑞纳轿车其以13000元的价格卖给一个南阳人,东风景逸轿车自己开。其说给张小娃1000元,刘某1000元外加一桶油,但是都没给。盗车工具是其用内六扳做的,盗车后扔黄河里了。偷车的路上就是闲聊,没说偷车的事情。其只是让他俩帮忙开车,撬车是其一人完成的。
4、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8月3日14时许,其将豫UG9718号牌白色东风景逸SUV轿车停放在济水办事处东庄村北一巷14号旁边的南北胡同靠近路口西边的地方,8月4日6时30分许,发现车被盗。
5、被害人韩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8月3日20时许,其将豫U77298号牌红色北京现代瑞纳轿车停放在济水办事处狄庄村北2巷胡同口附近靠近路西的地方,8月4日5时30分许,发现车被盗。
6、证人刘某某(被告人刘某的父亲)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31日下午,其找到赵东海,赵东海讲当晚赵东海找到刘某,说想用刘某的豫HLN939号牌黑色普桑轿车到巩义接人。刘某开车载赵东海去巩义的路上碰见张小娃,赵东海叫张小娃一起去。路上赵东海接电话后说不去巩义,到济源接人。到济源后,赵东海在一个路口让刘某停车,说人在路边的车里,让刘某跟着他的车走,之后赵东海偷了一辆车,刘某没有下车。接着赵东海又以同样的手段偷了一辆车,后三人回温县。到温县后刘某才知道去济源偷车,还劝赵东海自首。其让赵东海把车退回来,赵东海把两辆车放到县城后给其打电话,其过去开了。
7、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刘某辨认出一起到济源偷车的“老歪”是被告人张小娃。
8、东庄监控视频资料,证明2014年8月4日凌晨2时50分,一辆黑色桑塔纳轿车驶入被盗车辆停放的胡同,从被盗车辆旁边驶过后,倒车停在被盗车辆拐角的附近。2时57分06秒左右,赵东海从桑塔纳轿车右后门下车,走到被盗车辆驾驶座门旁,用工具将车门打开,3时01分14秒左右,赵东海将车发动倒车后开走,3时01分56秒,黑色桑塔纳轿车随后一起离开现场。桑塔纳轿车停车过程中车内前、后几次有光亮起,其中2时52分06秒车后排有光亮起,2时59分19秒赵东海偷车时车后排有光亮起,3时01分46秒赵东海将被盗车辆开走时车前后排有光亮起。
9、狄庄监控视频资料,证明2014年8月4日凌晨3时48分50秒左右,一辆黑色桑塔纳轿车驶入被盗车辆停放的胡同,停在被盗车辆的前方。3时51分12秒,黑色桑塔纳轿车调头停在被盗车辆旁边,3时52分20秒,赵东海从桑塔纳轿车左后门下车,用工具将被盗车辆驾驶座旁边的门打开,3时53分05秒将车开走,黑色桑塔纳轿车反向调头后跟在被盗车辆后面驶离现场。赵东海偷车时黑色桑塔纳轿车的车灯一直亮着。
10、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2份、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资料2份,证明被盗车辆的情况。
11、济价证鉴字(2014)106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经济源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红色现代瑞纳轿车价值60000元,白色东风景逸轿车价值54000元。
12、接收证据材料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证明被盗车辆由被告人刘某的父亲刘某某交到济源市公安局,被盗车辆已发还被害人。
13、被盗车辆照片4张、被告人作案时驾驶的轿车照片1张。
14、案发破经过、抓获证明,证明二被告人均系被抓获归案。
15、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张小娃的前科情况。
16、户籍证明,证明二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小娃、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14000元,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张小娃辩称赵东海只是让其帮忙开车,其坐在车的后排,路上一直在睡觉,其醒来时赵东海让其开走白色东风景逸轿车,其不构成盗窃罪的辩解理由及其辩护人认为张小娃与赵东海之间没有盗窃的共同故意,赵东海盗窃车辆时,刘某驾驶车辆的后排有亮光,不能证明张小娃对赵东海盗窃行为的明知,张小娃开被盗车辆时看到车上插的自制钥匙才知道车辆是盗窃的,张小娃将车辆开到温县是帮助赵东海转移赃物,张小娃的行为应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辩护意见,经查,东庄监控视频显示从桑塔纳轿车停车至赵东海偷开白色东风景逸轿车,桑塔纳轿车后排三次有灯光亮起,可以证明坐在桑塔纳轿车后排的张小娃并未睡觉;狄庄监控视频显示赵东海偷红色现代瑞纳轿车时,桑塔纳轿车就在被盗车辆旁边,车灯一直亮着,坐在车里的二人可以看到赵东海盗窃的过程;张小娃供述其开车时两辆车的牌照已被赵东海在市区卸掉,其所开的白色东风景逸轿车上插的是自制钥匙,虽然张小娃和赵东海来济源前没有盗窃的意思联络,但相关证据可以认定张小娃明知赵东海到济源偷车,仍帮助赵东海将所偷车辆从济源开到温县,系赵东海盗窃的共犯,因此该辩解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刘某辩称盗窃第一辆车时其并不知情,赵东海只是让其帮忙,盗窃第二辆车时其隐约感觉是偷车的辩解理由及其辩护人认为刘某和赵东海没有盗窃的意思联络,并不知道赵东海盗窃,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盗窃第一辆车时,被告人刘某可以看到赵东海盗窃过程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刘某在公安机关供述其知道赵东海以偷车为生,每次去外地就是偷车,出发前其也知道赵东海卸下桑塔纳轿车的牌照,到济源后赵东海说偷车还早,让其把车停在路边休息,且在盗窃第一辆车后,赵东海告知其再到市区看看有没有合适的车,同时刘某供述赵东海两次盗窃的情况与监控视频显示的情况吻合,虽然刘某和赵东海来济源前没有盗窃的意思联络,但相关证据可以认定到济源后刘某已经知道赵东海准备实施盗窃,仍在赵东海的指使下为赵东海提供帮助,系赵东海盗窃的共犯,因此该辩解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案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小娃有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的家属协助追退赃物,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对被告人刘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小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
(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
(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30日起至2017年11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 判 长  连欢欢
人民陪审员  马国战
人民陪审员  杨 珉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徐晓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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