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建波、赵文科、赵涛开设赌场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21 03:13
济源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刑初字第432号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0年8月25日出生。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9年9月23日出生。
指定辩护人孔志强,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某,曾用名赵曾用,男,1980年6月17日出生。
指定辩护人段东波、李春丽(实习),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4)3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赵某某、赵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26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爱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孔志强、被告人赵某及其辩护人段东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底,被告人郭某某、赵某某、赵某合伙出资50万元取得济源市商业城“QQ电玩城”的经营权,其中被告人郭某某出资25万元,被告人赵某某出资15万元,被告人赵某出资10万元。2013年4月份至案发,三被告人在“QQ电玩城”内放置捕鱼机供不特定人员赌博。2014年1月26日晚上,公安机关对“QQ电玩城”现场检查时,查获5台捕鱼机,其中“李逵”8人机1台、“万马”10人机1台、“鳄鱼”8人机1台,“99炮”6人机1台、“95炮捕鱼”6人机1台。经济源市公安局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认定,上述5种机型5台电子游戏机具有退币、设定赔率、以小博大、押分退币等功能,为38台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的赌博机。
另查明,被告人赵某于2014年2月21日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赵某某、赵某分别退出违法所得8万元、5万元、4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某、赵某某、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段某某、陈某某、姚某某、称某某、张某、翟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QQ电玩城”店内及赌博机照片,济源市公安局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补充意见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抓获证明,投案自首证明,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赵某某、赵某以营利为目的,设置38台赌博机开设赌场,违法所得超过3万元,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赵某在案发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主动退出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3日起至2018年5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赵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3日起至2018年2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赵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3日起至2017年3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 判 长  连欢欢
人民陪审员  马国战
人民陪审员  李多多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徐晓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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