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刑初字第368号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某某,又名芦曾用,男,1965年3月22日出生。
辩护人王斌,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刑诉(2014)5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7月24日作出(2014)济刑初字第15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卢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2014)济中刑终字第59号刑事裁定,裁定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海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2月3日9时许,被告人卢某某以济源市万洋冶炼(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万洋公司)建设的“武山花苑”工地征地赔偿不合理为由,策划、组织、煽动济源市思礼村十组部分村民到“武山花苑”工地阻工,并现场指挥村民将埋在地下的“武山花苑”供电电缆挖出,后指挥村民点火引爆电缆,致线路短路烧毁。经鉴定,电缆线损失价值12290元。
公诉机关对上述事实提供了证人证言、现场勘查记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卢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卢某某阻止万洋公司的“武山花苑”非法施工,并没有为自己谋取任何私利,其行为系事出有因,且村民及实际点火人张某某是自发去的工地,点燃电缆线后被告人及时用铁锹将火扑灭,被告人的主观恶意不大,情节显著轻微;2、被烧毁的电缆是专门给“武山花苑”工地供电用的,是否会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应该有专业的鉴定报告;3、万洋公司员工的证言与万洋公司有利害关系,且均系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4、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且思礼村民书写了请愿书,思礼村民委员会、村支部委员会均出具了请求对卢某某从轻处理的材料,希望对被告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7日,思礼镇人民政府与思礼村民委员会(第十居民组)、万洋公司与思礼镇人民政府分别签订用地协议,思礼村民委员会(第十居民组)提供给思礼镇人民政府96.65亩土地进行小城镇建设,思礼镇人民政府将该土地提供给万洋公司进行职工住宅楼建设。因对占用土地补偿不满意,2013年12月3日9时许,被告人卢某某看见万洋公司建设的“武山花苑”仍在施工,遂自己携带电工勾杆,并组织、煽动第十居民组部分村民到“武山花苑”工地阻工。到现场后,卢某某用电工勾杆准备切断给“武山花苑”工地供电的10KV高压线路上的保险,被“武山花苑”工地工作人员阻止后,指挥村民将埋在地下的“武山花苑”供电线路的高压电缆挖出,并煽动村民点火引燃电缆线,致电缆断路烧毁。经鉴定,“武山花苑”工地动力电缆线损失价值12209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1.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3年12月份的一天上午,其见“武山花苑”工地又开始施工,就拿起家里的勾杆(专门用来勾跌落保险的工具)直接朝“武山花苑”工地去,在路上碰见组里几名往“武山花苑”工地去的群众。到工地后,其直接去了工地西侧的变压器边,拿勾杆准备将高压线和电缆线之间的跌落保险勾掉,这时卢某、李某某、李某甲等几人拦住其。有人报警后,民警将其带到思礼镇政府协商此事,但是镇政府没有领导管。其和组里的群众又回到“武山花苑”工地现场,组里的六七名群众拿着铁锹将高压线和变压器之间埋在地里的电缆线刨了出来,个别群众将旁边的柴火拢到电缆线上,然后其母亲将柴火点着,后来大家都离开了。“武山花苑”占的地是其居民组的,其想让工地停工,好和他们商量占地的事情。被烧毁的电缆线是“武山花苑”工地施工用电电缆,在工地西侧,是高压电和变压器之间的高压电缆线。电缆线被点燃后其拿铁锹灭火。
2.证人卢某甲(又名卢曾甲,万洋公司基建处副处长)的证言,证实“武山花苑”小区开工以来,思礼村十组组长卢某某一直阻挠施工。2013年12月3日,卢某某带头并指挥几个村民将电缆线刨出来烧了,听说是卢某某母亲用打火机将树叶、树枝点着,将电缆线烧着的,卢某某母亲拿的打火机是卢某某给的。卢某某等人烧线是因为卢某某是十组组长,一直要求小区的房子建好后给思礼村十组居民房子。卢某某的要求不合理,是无理取闹。被烧的电缆是专门给“武山花苑”工地供电用的,当天正常供电使用,工地内的塔吊正在工作,电缆被烧断后,塔吊停止工作,整个工地停工。“武山花苑”西边地里高压线到变压器这段土地使用权是万洋公司的,从公用高压线杆上接下来的线一直到变压器是工地建筑用电电缆,埋在地下,电缆线是万洋公司的。卢某某和其母亲住在一个院里,关系不算太好,但不至于两年不说话。
3.证人李某某、李某甲、卢某、卢甲、刘某某(均系万洋公司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因思礼村十组的卢某某经常带人到“武山花苑”工地阻止施工,公司安排其几个人在工地维护秩序。2013年12月3日上午9时许,其几人正在工地,见卢某某带着思礼村十组的几个人拿铁锹镢头过来,先到工地北边的变压器跟前,卢某某拿着电工专用竿子去戳变压器上面的保险,其几人阻拦他,卢某某吆喝说不让他戳,就让人去挖电缆线。然后他就吆喝让和他一起的人,到西边的一片杨树林里挖地埋电缆线,其几人劝阻卢某某无效,卢某某吆喝其他人继续挖、赶紧挖。大约挖有十几分钟,民警到达现场制止。他们不听还在继续挖,经民警多次给卢某某做工作,卢某某才勉强同意到思礼镇政府解决问题。11时10分许,卢某某又带人到挖电缆的现场,让人把树枝树叶堆在被挖出来的电缆上,卢某某吆喝点火,因为是高压电缆,他一说点火,好多人都往边上跑,其几人也跑了,具体谁点的火,没有看清楚。火点着后听见“咚咚咚”的爆炸声,响完以后他们到现场拿工具回家了。当时卢某某在边上指挥,其他人都参与了挖电缆。挖电缆时其几人站在离被挖的电缆几米远处。他们挖电缆可能是因为占地赔偿问题。被挖的电缆是专门给“武山花苑”工地供电用的,被烧坏的电缆是通往变压器的高压电缆,电缆烧坏后整个工地停电不能施工。
4.证人卢某乙(万洋公司招标办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武山花苑”小区工程使用的土地是2011年万洋公司和思礼镇政府签订的用地协议,之前思礼镇政府和思礼村签订了用地协议,万洋公司每年以115980元的价格使用,一年一交款。卢某某是思礼村十组的组长,一直要求小区的房子建好后给思礼村十组的居民房子,卢某某的要求不合理,万洋公司都是按照协议履行,协议上没有规定小区建成后给十组居民房子。卢某某等人烧毁的电线正在使用,他们烧线时没有断电,烧毁后工地停电,非常危险,给他们造成了很大的损失。
5.证人卢某丙(思礼村十组村民)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3日9时许,其见十组的十余人在地块西边的一片杨树林里挖沟,准备将给“武山花苑”工地供电的高压电缆挖出来。在现场负责协调“武山花苑”的李某某、李某甲等几人口头制止不让挖,十组的人不听劝继续挖,其也挖了十几铁锨。后其去看油菜,再返回现场时,卢某某已经被派出所民警叫去镇政府。等了半个多小时,卢某某从政府回来,吆喝着啥话,其没听清楚。随后,在挖沟处卢某某的母亲张某某拿着打火机将沟里的树枝、树叶点着,火着后在挖沟处附近的人都往南边公路上跑。过了两三分钟听见电缆线处“咚咚”响了两声,十组的人陆陆续续回家了。挖沟挖电缆是想给万洋公司和思礼镇政府施加压力解决占地问题。不清楚是否有人组织十组的人挖沟刨电缆、烧电缆。
6.证人韩某某(思礼村十组村民)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3日早上,其在地里干活时见卢某某领着几名群众去“武山花苑”工地,他们说去工地把电线保险拉下来,让工地不能用电,其就跟去了。到工地西边高压保险杆的地方,卢某某拿电工钩杆去钩保险,万洋公司的几个人拦着卢某某不让钩,卢某某没办法就对大伙喊:“把线给他们刨出来”。其和吕某某、卢某丁、卢某戊等人就去刨电缆线。刨了一会儿,刨出来两米左右的电缆线。卢某某说:“不让钩线,就把你们的电缆线给烧断”。他一说烧电线,其几个人就去拾柴火并把柴火堆在电缆线上,后就去镇政府了。过一会儿,其看见卢某某又带着人往电缆线方向去,其也跟着去,见电缆线被张某某点燃,听见“砰砰”两声爆炸声。去的人都是思礼村十组的村民,卢某某是小组长,万洋公司占地赔偿的问题都是卢某某主持。因为谈不拢,卢某某领着大家去工地破坏他们的电缆线,让他们不能施工。被挖的电缆是专门给“武山花苑”工地供电用的,目的是把电缆毁坏以后,让整个工地停电。
7.证人卢某己(思礼村十组村民)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3日8时许,小组长卢某某到其家,让一起去“武山花苑”工地把工地的用电保险拉下来,让工地停电不能施工。当时去的还有村里的几个人,卢某某还让拿上铁锹,其没有拿。到工地后,一伙人直接到工地北边的变压器跟前,卢某某拿着电工专用竿子去戳变压器上面的保险,工地上看场子的李某甲、卢某、卢甲、李某某四个人拦着不让钩保险,然后卢某某吆喝着说:“不叫我戳你的电线,我就把你的电缆线刨开”。然后他就吆喝“拿铁锹的人过来把电缆线给刨出来”。卢某戊等几个人就到西边的一片杨树林里挖从电线杆上接下来的到变压器之间的地埋电缆。大约挖有十几分钟,挖了两米左右,派出所的民警到了,让他们不要挖,到思礼镇政府解决问题。到镇政府等了三四十分钟,卢某某从政府里出来喊着:“走走走!都给我重去地里烧他们的电线”。一伙人就又跟着去了现场,其到的时候,看见卢某某的母亲张某某问卢某某要打火机,并将堆在电缆线上的柴火点燃。点着后所有的人害怕变压器爆炸都跑了,过了三分钟左右听见“咚咚”的两声爆炸声。因为万洋公司占地补偿少,卢某某带着大家和万洋公司谈判,让万洋公司再拿点钱或赔点地。因为谈不拢,卢某某就带着大家想通过烧电缆线的办法让工地停工。其知道电缆烧坏会把变电所的东西烧坏,电缆烧坏以后整个工地停电不能施工,他们的目的也就是这个,变压器是否损坏其不清楚。
8.证人王某某(思礼村十组村民)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2日16时许,其在思礼镇医疗所门口遇见十组组长卢某某,卢某某让其第二天早上到“武山花苑”工地去阻拦工程施工。12月3日9时许,卢某己到其家找其,其就和卢某己一起出去,到门口碰见卢某某等几个人。卢某某让其回家拿铁锹,其没有拿。到工地,卢某某拿一根电工专用杆去勾保险想让工地停电,万洋公司的李某甲拉着卢某某不让拉保险。卢某某一看不行就对大家喊:“拿铁锹的人都上去把电缆线给刨出来”。他喊完后卢某戊、韩某某、卢某丙等几个人上去刨线了。过十几分钟,派出所的人来了,让去镇政府协商,于是大家就跟着卢某某一起去镇政府。大约过了半个小时,卢某某在镇政府出来大喊:“走走走,全部重去工地”。然后大家又跟着卢某某去工地,其到地头时见电缆线被刨出来的地方被人点燃火了,人们都跑到路边站着,过几分钟听见“咚咚”两声响,卢某某又指挥大家都回家了。大家去工地是卢某某组织,他是十组组长,每次去找万洋公司谈判或阻工都是他带着。被刨的电缆线当时有电,是“武山花苑”工地接的高压线。
9.证人王某甲(思礼村十组村民)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3日9时许,其经过“武山花苑”工地时,见思礼村十组的卢某某、卢某丁、常小香等十几个人围在一起,当时地里挖了个坑,露出来两米左右的电缆线,不知道是谁在那里说要烧电缆。后来派出所的人来了,让大家去思礼镇政府解决问题,其就离开了现场。晚上回家后,听说他们把电缆线给烧断了,张某某点的火。被挖的电缆是专门给“武山花苑”工地供电用的。挖电缆是因为万洋公司占用十组的地,大家不同意,所以就想办法阻止他们施工。
10.证人吕某某(思礼村十组村民)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3日上午,十组几名群众商量把“武山花苑”工地的电线保险拉下来,让工地不能用电。正商量时十组组长卢某某来了,对大家说:“走走,去工地钩他们的电线去,不叫钩就把电线给他们刨出来”,并让大家都带点铁锹等工具。到工地西边高压保险杆的地方,卢某某拿个电线杆去钩保险,几个万洋公司的人拉着卢某某不让他钩保险,卢某某没办法就对大家喊:“把线给他们刨出来”,大家就去刨线了。刨了一会儿,刨出来两米左右的电缆线,其就回家了,卢某某等人去镇政府协商。半个小时后其又返回工地,见电缆线被人点燃,听说是张某某点的,听见“砰、砰”两声爆炸声。因为卢某某是小组长,所以他带着大家和万洋公司谈判,说万洋公司占地补偿少,让万洋公司再拿点钱或赔点地,因为谈不拢,卢某某就领着大家去工地钩保险、挖线,目的是把电线破坏,让工地停工。被挖的电缆是专门给“武山花苑”工地供电用的。
11.证人卢某戊(思礼村十组村民)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3日八九时许,其拿铁锨在现场西边开荒地,见十组几个妇女在小树林里挖电缆线,其也过去挖了两三下。卢某某后来也到了现场,与开发“武山花苑”的李某甲等人说话。后派出所的人到了,让大家到政府协调此事,因政府没有人处理,大家又返回现场。刚走到公路上,从远处见小树林挖沟处,卢某某母亲和一两个妇女往挖电缆的沟里捡树枝树叶,后卢某某母亲拿打火机将火点着,大家见点着火了,都不敢往前去,卢某某去了现场,后来火越来越大,听见着火处“砰砰”响了几声,群众一看出事了,都赶快离开回家了。烧毁的电缆线当天正在使用。
12.证人张某某(思礼村十组村民)的证言,证实火是其点的。
13.证人卢某庚的证言,证实其家和卢某某家住得很近,卢某某的母亲张某某80多岁了,一直住在卢某某家里,母子俩的关系可以,经常说话。
14.证人周某某(济源市思礼镇供电所所长)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3日11时许,其接到供电所值班人员电话称,思礼镇政府西边供电有电缆起火,其和工作人员范志平一起到现场,发现给“武山花苑”工地供电的电缆线被人为从土里刨出来。听说是有人将地上的树枝、树叶点着,故意将电缆线烧毁引起短路。被烧的电缆线是专门给“武山花苑”工地供电用的电力设备,当天电缆正常使用通电,除电缆线被烧毁,没有其他电力设备损坏。电缆线被烧坏后断电,工地停工。电缆线的上游是10KV高压,电缆线从10KV郑坪线北勋油厂支线6号线杆接下来,安装了三项跌落开关保险,电缆线被烧毁后引起短路,三项跌落开关保险自动烧断,保护了线路。这条线路上游是郑坪线的一个支线,支线和郑坪线连接处有智能开关,这条线是北勋油厂支线,给北勋油厂、砖厂供电,以前也给思礼村那一块地抗旱用电供电,这条支线内总共有四台变压器。
15.用地协议两份,证实2011年11月7日,思礼镇政府分别与万洋公司和思礼村民委员会(第十居民组)签订用地协议各一份。思礼村民委员会(第十居民组)提供给思礼镇政府96.65亩土地进行小城镇建设,思礼镇政府将该土地提供给万洋公司进行职工住宅楼建设。
16.济源供电公司思礼供电所证明一份,证实“武山花苑”200KVA变压器供电设施,T接在10KVI郑坪线北勋油厂支线6#杆。2013年12月3日11时许,供电所值班人员接到报修电话称思礼镇政府西边工地有电缆冒火。工作人员到现场后确认被爆电缆是万洋公司(“武山花苑”)供电线路,电缆好像被人为挖开,地上树叶着火引起电缆断路烧毁,下线电缆跌落开关三相保险丝全部烧断,没有引起该10KVI郑坪线线路跳闸事故。
17.万洋公司及“武山花苑”筹建处出具的用电情况说明,证实“武山花苑”小区用电是在高压10KV上接的专用线路,专供“武山花苑”小区建设用电。在2013年12月3日正常使用情况下遭到人为破坏,被迫停工。
18.济源市公安局王屋分局思礼社区警务队出警经过,证实2013年12月3日9时许,接到万洋公司工作人员报警称,“武山花苑”工地有人阻拦施工,民警赶到现场,见现场西侧小树林里思礼村十组几个村民,用铁锨、镢头正在挖地埋电缆线,卢某某在旁边吆喝:不让戳保险,给我挖,把电缆线刨出来,不让从我们地里过。经工地负责协调工作的李某甲等人及民警劝说,卢某某答应到镇政府协调处理。卢某某在离开时对挖沟的几个村民吆喝道:到政府若没有说法,把电缆线刨出来烧了。到思礼镇政府说明情况后,因有其他警情,民警先行离开。11时许,又接到报警称:卢某某带人将电缆线烧毁了。民警赶到现场,挖电缆线的人已离开,电缆线已被烧毁。
19.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视听资料,证实现场的情况及村民挖掘电缆线的情况。
20.工程预算书及鉴定意见,证实经河南省红发水电安装有限公司编制被烧毁电缆的维修及试验费用工程造价为20833.72元。经济源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烧毁电缆价值12209元。
21.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济源市思礼镇思礼等(3)个村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项目规划的批复、河南省土地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济源市3个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项目规划方案备案的通知,证实思礼村土地符合济源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新型农村社区规划,该项目于2012年12月7日经济源市人民政府批准,于2013年4月9日经河南省土地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审查符合备案条件,同意备案。
22.卢某某书写的认罪书,证实其真心悔罪,希望法院从轻处罚。
23.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卢某某的前科情况。
24.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卢某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因其所在居民组与万洋公司之间的占地补偿问题,组织、煽动村民故意毁坏万洋公司建设的“武山花苑”工地的电缆线,造成电缆线损失价值1220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定性不准,本院予以纠正。
关于被告人卢某某的辩护人辩称村民及实际点火人张某某是自发去的工地,万洋公司员工的证言与万洋公司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辩护意见,经查,万洋公司员工的证言与十组居民韩某某、卢某己的证言相印证,同时结合证人王某某、吕某某等人的证言以及公安民警出具的出警经过,能够证实被告人卢某某为解决与万洋公司之间的纠纷,组织、煽动、指使他人挖掘、烧毁万洋公司建设的“武山花苑”工地的电缆线,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被告人卢某某有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卢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考虑到本案因村企关系引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卢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11日起至2015年6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 判 长 连欢欢
人民陪审员 孙亭亭
人民陪审员 郭继文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晓蕾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