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中民一撤字第3号
申请人济源巨康新兴陶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占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闫江涛,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吕喜平,女,196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济源巨康新兴陶瓷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吕喜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济劳人仲裁字(2014)第1256号仲裁裁决,于2015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申请,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济源巨康新兴陶瓷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济源巨康新兴陶瓷有限公司的撤回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处分,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济源巨康新兴陶瓷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申请人济源巨康新兴陶瓷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瑞泽
审判员 姬于卫
审判员 董 慧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宋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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