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中民一终字第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许广鸣,男,197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全根,济源市王屋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清芬,女,197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常兴武,济源市承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许广鸣因与被上诉人李清芬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14)济民一初字第28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该案后,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许广鸣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诉人许广鸣申请撤回上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许广鸣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上诉人许广鸣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姬于卫
代理审判员 石 林
代理审判员 林慧慧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宋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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