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键与被告付保强、杨会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21 03:11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中民一初字第46号
原告罗键,男,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
被告付保强,男,197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
被告杨会珍,女,197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系付保强妻子。
原告罗键与被告付保强、杨会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罗键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付保强、杨会珍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和举证须知等法律文书。2015年2月9日,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键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付保强、杨会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键诉称:2014年4月8日,罗键与付保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一份,付保强同意将其所有的位于天坛北路锦源花苑的1号楼2单元1-2楼南户及北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00064625、00064624)以300万元卖给罗键,罗键按约将房款支付给付保强,付保强承诺三个月内办理过户手续,现已逾期,经罗键多次催促,付保强一直未能办理过户手续,故请求解除其与付保强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付保强与杨会珍返还购房款300万元,并承担违约金50万元。
付保强、杨会珍在答辩期内均未提出答辩。
原告罗键向本院提供的证据如下:1、2014年4月28日罗键与付保强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一份,证明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付保强将两套门面房以300万元的价格卖给罗键。2、2014年4月28日罗键与付保强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一份,签订该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将来在房管局备案,该合同上有付保强及其妻子杨会珍的签名,证明出卖房屋系付保强与杨会珍夫妻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二人均同意将房屋卖给罗键。3、2014年4月28日付保强出具的收到条一张,证明付保强收到罗键的购房款300万元。4、付保强与杨会珍的结婚证一份,证明双方系夫妻关系。
本院依原告罗键的申请调取证据如下:1、民事裁定书三份,2、房屋买卖合同及房屋所有权证存根各一份。证明付保强出卖给罗键的两间门面房中,房产证号为00064625的房屋于2014年11月17日开始陆续被济源市人民法院查封,房产证号为00064624的房屋于2014年10月16日过户他人。
本院对上述证据分析认为:付保强、杨会珍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罗键提供证据1、2有罗键及付保强、杨会珍的签字,具备客观性,真实性,对该两份证据的效力,予以确认;罗键提供的证据3系付保强出具,且能够与证据1相印证,予以采信。本院依申请调取的证据系济源市房地产管理局出具,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8日,罗键与付保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双方约定“一、付保强自愿将其所有的位于天坛路的锦源花苑1号楼2单元1-2楼南户、北户的房屋,房产证号为00064625、00064624,面积为304.7+304.7以叁佰万元卖给罗键。二、付保强在收到罗键的房款后,须在三个月内为罗键办理过户手续(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过户费用由付保强承担。三、付保强收到房款后不得将上述房产再卖与他人,并不得向第三方抵押,否则罗键有权解除买卖协议,付保强除退还房款外,另承担违约金50万元…”。
同日,罗键与付保强、杨会珍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该合同上出卖人方有付保强与其妻子杨会珍的签名。后罗键支付付保强300万元购房款,付保强给罗键出具收到条一张,载明“今收到罗键购房款叁佰万元整(¥3000000元),(付锦源花园1号楼2单元南户、北户)付保强2014.4.28号。双方合同约定的办理过户手续期限届满后,过户手续仍未办理。经本院向济源市房地产管理局核实,房产证号为00064625的房屋于2014年11月17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查封,房产证号为00064624的房屋于2014年10月16日过户案外人郑少飞。
本院认为:罗键与付保强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罗键依约向付保强支付300万元购房款后,付保强未在约定期限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于2014年10月16日将已经出卖给罗键的房屋过户他人,其行为违约,付保强应依约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杨会珍与付保强系夫妻关系,其与付保强共同将房屋卖给罗键,故罗键与付保强2014年4月28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对杨会珍亦具有约束力。综上,罗键要求解除其与付保强2014年4月28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付保强与杨会珍共同返还购房款300万元及承担违约金50万元,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罗键与付保强2014年4月28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
二、付保强、杨会珍返还罗键购房款30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50万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900元,由被告付保强、杨会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姬于卫
代理审判员  石 林
代理审判员  林慧慧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宋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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