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中民二终字第3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怀擎
委托代理人李殿君,济源市天坛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全
委托代理人姚劲松,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侯守瑞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体民
上诉人董怀擎因与被上诉人李全、侯守瑞、秦体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8日作出的(2014)济民一初字第9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受理后,董怀擎于2015年2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董怀擎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董怀擎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公告费200元,均由上诉人董怀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东杰
代理审判员 贾娃娃
代理审判员 段明明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宋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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