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济源市奥美林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牛群劳动争议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3:10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中民二终字第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济源市奥美林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玉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联波,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牛群

上诉人济源市奥美林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牛群劳动争议一案,济源市奥美林实业有限公司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14)济民一初字第026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济源市奥美林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济源市奥美林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济源市奥美林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济源市奥美林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东杰

代理审判员  段雪芳

代理审判员  段明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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