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中民二终字第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济源市奥美林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玉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联波,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和贵婷
上诉人济源市奥美林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和贵婷劳动争议一案,济源市奥美林实业有限公司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14)济民一初字第026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济源市奥美林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济源市奥美林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济源市奥美林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济源市奥美林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东杰
审 判 员 段雪芳
代理审判员 段明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璐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