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济源市轵城镇南冢村第二居民组因与被上诉人闫国静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3:08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中民一终字第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源市轵城镇南冢村第二居民组。
代表人李国平,系该组组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闫国静,又名闫小臣,男,197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国震,河南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济源市轵城镇南冢村第二居民组因与被上诉人闫国静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14)济民一初字第029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济源市轵城镇南冢村第二居民组的代表人李国平、被上诉人闫国静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国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4)济民一初字第0297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济源市轵城镇南冢第二居民组预交5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姬于卫
代理审判员  林慧慧
代理审判员  石 林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宋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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