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中民三终字第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源市农村公路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蔡义杰,该处处长。
委托代理人任磊磊,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菊花。
委托代理人张桂玲,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济源市农村公路管理处与被上诉人李菊花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李菊花于2014年8月12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济源市农村公路管理处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及车辆损失费等共计50000元。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2014)济民一初字第2427号民事判决。济源市农村公路管理处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7日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4)济民一初字第242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商 敏
代理审判员 陈莎莎
代理审判员 吕海波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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