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长江因与被上诉人王经亮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3:07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中民一终字第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长江,男,196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党群星,济源市济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经亮,又名王西生,男,196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建设,济源市北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王长江因与被上诉人王经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11)济民一初字第004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长江及其委托代理人党群星,被上诉人王经亮的委托代理人张建设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1)济民一初字第0042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王长江预交1152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姬于卫
代理审判员  林慧慧
代理审判员  石 林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方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