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济源市欣欣实业有限公司因与王国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3:07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中民二终字第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济源市欣欣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富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孔知时,河南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国平
委托代理人段东波,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建涛,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济源市欣欣实业有限公司因与王国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4)济民一初字第025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受理后,上诉人济源市欣欣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济源市欣欣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济源市欣欣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诉人济源市欣欣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东杰
审 判 员  段雪芳
代理审判员  贾娃娃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宋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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