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卫建龙因与被上诉人张金东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3:06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中民一终字第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卫建龙,男,197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金东,男,1967年3月8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卫建龙因与被上诉人张金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14)济民小字第3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卫建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卫建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卫建龙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卫建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董 慧
代理审判员 石 林
代理审判员 林慧慧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宋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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