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卫平与被上诉人陈春、原审被告王继涛、王杰、蔡红普、河南华凯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3:05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中民二终字第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卫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春
原审被告王继涛
原审被告王杰
原审被告蔡红普
原审被告河南华凯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杰。
上诉人李卫平与被上诉人陈春、原审被告王继涛、王杰、蔡红普、河南华凯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陈春于2014年4月14日诉至济源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王继涛、王杰、蔡红普、河南华凯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偿还50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8月25日至借款付清之日按月息3%计算)。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5日作出(2014)济民一初字第1031号民事判决,李卫平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16日受理后,上诉人李卫平于同年3月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卫平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卫平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8900元,减半收取为4450元,由上诉人李卫平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东杰
审 判 员  段雪芳
代理审判员  贾娃娃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孟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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