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席守科与被上诉人济源市万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佳食品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3:05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中民三终字第3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席守科,又名席联社。
委托代理人刘超,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源市万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高祝,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席守科与被上诉人济源市万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佳食品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席守科于2014年4月17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万佳食品公司:1、为其办理退休手续;2、返还其1000元风险抵押金;3、负担医疗费2000元;4、为其报销差旅费5591元;5、返还其垫付的猪款24000元。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2014)济民一初字第1080号民事判决。席守科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席守科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超、被上诉人万佳食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高祝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4)济民一初字第108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商 敏
代理审判员  陈莎莎
代理审判员  吕海波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宋雪娇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