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段秋成与被上诉人葛家杰、被上诉人王合军、赵双琴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3:05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中民三终字第3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段秋成。
委托代理人金从锋,河南德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新玲,河南德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葛家杰,又名葛战国。
委托代理人孙志刚,河南涛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合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双琴。
上诉人段秋成与被上诉人葛家杰、被上诉人王合军、赵双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葛家杰于2013年4月12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合军、赵双琴、段秋成归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3日作出(2013)济民一初字第754号民事判决。段秋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3)济民一初字第75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
段秋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0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黄存智
代理审判员  陈莎莎
代理审判员  吕海波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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