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山西顺达胜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涛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3:05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中民二终字第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顺达胜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莹,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涛
委托代理人张国震,河南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西顺达胜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涛修理合同纠纷一案,王涛于2014年8月27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山西顺达胜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维修款59000元,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2014)济民一初字第2610号民事判决,山西顺达胜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山西顺达胜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莹,被上诉人王涛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国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4)济民一初字第261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山西顺达胜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75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孙东杰
代理审判员  段明明
代理审判员  贾娃娃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宋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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