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文丹与花术青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提交日期:2013-08-12 18:12:52 |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3)固民初字第583号 |
原告刘文丹,女,1987年7月10日出生。 被告花术青,男,1987年1月1日出生。 原告刘文丹诉被告花术青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文丹,被告花术青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文丹诉称,原、被告系同村人,2006年在北京相识,同年农历8月定亲,农历12月初8日结婚。婚后感情一般,生育一女花×。由于仓促结婚,婚前了解不够,婚后被告存在家庭暴力,因家庭琐事经常打骂原告,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起诉来院,要求依法处理。 被告花术青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婚前婚后感情都还可以。现在因为我在外借款做生意,原告误以为是我赌博输掉了而生气,原告才提出离婚。我对原告很好。希望法院多做调解工作。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居住同村,自小相识。2006年共同在北京务工时熟悉,同年农历8月定亲,同年农历12月初8日举行结婚仪式。2012年6月4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1月5日(农历)生育女儿花×。双方婚后2011年在蒋集镇新河村杜庄组建三间平房(带院子)、2013年购买一辆电瓶车。双方无存款,无债权。原告称盖房欠其奶奶3000元;欠其二舅2000元。被告对欠原告二舅2000元予以认可,对欠原告奶奶3000元不予认可。被告称因做生意在外借朋友30000元但表示不让原告承担。双方对债务均未举证证实。原、被告婚后因沟通不够,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依法处理。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复印件、双方身份证明、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恋爱并组织家庭,又生育一个女儿,本应相亲相爱,相互扶持,共同建设家庭,抚养小孩,但双方在日常生活中却不能相互理解,加强沟通,遇到事情不肯相让,致常为琐事发生矛盾。如果多从家庭与子女角度考虑,冷静对待家庭矛盾,仍有和好可能。且原告所举证据尚不足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文丹要求与被告花术青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文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诉讼费300元,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周小巧 审判员 刘其君 审判员 王 成 二0一三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陈青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