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建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2016-07-21 03:02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中刑终字第2号
原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建成,男,1971年1月20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法院审理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刑诉(2013)4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建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一案,于2014年10月30向作出(2014)济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黄建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期间,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济源分院申请延期审理一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4)济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汉洲
审判员  郝小丽
审判员  王艳玲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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