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中刑终字第8号
原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全胜,男,1963年7月8日出生于河南省济源市,汉族,高中文化,原济源市王屋镇经济工作办公室职工,住济源市王屋镇刘沟村。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于2011年8月11日被济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1年12月7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监视居住,2012年6月7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齐波,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侯建设,男,1974年7月9日出生于河南省济源市,汉族,大专文化,原济源市王屋镇经济工作办公室职工,住济源市王屋镇杨沟村。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于2011年8月11日被济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1年12月7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监视居住,2012年6月7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田卫国,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李延平,男,1965年11月18日出生于河南省济源市,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2003年8月至今任济源市王屋镇经济工作办公室主任,住济源市森林半岛小区33号楼2单元1楼东户。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于2013年3月26日被济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3年5月6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景宏伟,河南涛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济源市人民法院审理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刑诉(2011)360号、济检刑诉(2013)152号起诉书指控的原审被告人王全胜、侯建设、李延平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了(2014)济刑初字第113-114号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侯建设、王全胜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济源分院指派检察员卢岳芹、黄红梅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侯建设及其辩护人田卫国、王全胜及其辩护人齐波及原审被告人李延平及其辩护人景红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济源市王屋镇东西山铁矿选矿厂在停产期间,于2011年3月3日将一座蓄水仓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李玉奇承建,李玉奇没有进行施工设计和工程监理即于2011年3月10日开工建设。2011年5月10日,新建水仓一侧池壁突然坍塌,把相邻的厂房砸塌,造成6人死亡、2人受伤。经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该起事故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济源市王屋镇经济办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做好辖区内工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工作。被告人李延平任王屋镇经济办主任,负责经济办全面工作,自2011年1月至本次事故发生,其未安排人员对东西山铁矿进行安全检查。被告人王全胜、侯建设在王屋镇经济办担任安全员,负责对辖区内的工业企业每月开展一次安全巡回检查,及时纠正生产中的“三违”行为,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对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负责监督消除。王全胜、侯建设在事故发生时被派驻王屋山煤矿进行安全监管工作,未按照规定对东西山铁矿进行巡回检查。事故调查报告认定,王全胜、侯建设作为镇政府经济办安全员,自2011年1月至事故发生时,未对东西山铁矿选矿厂进行安全检查,在该起事故中有玩忽职守行为,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李延平作为经济办主任,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工作措施不到位,在该起事故中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另查明,王屋镇工业企业在建工程的安全监管工作,在政府不同部门之间存在职能交叉和多头监管现象。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李延平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任经济办主任,负责全面工作;副主任侯俊杰负责安全工作和村企矛盾协调,2011年3月份被抽调到市招商局后,由其履行侯俊杰职责;侯建设、王全胜是安全员,在煤矿驻矿,负责煤矿、非煤矿山、地面企业安全检查,督促企业隐患整改;李曙光负责王屋铜选厂、西坪矿区铁矿、八达矿产品加工厂的安全工作、工会、工商联工作。
王屋镇政府及经济办要求安全员定期对企业进行安全巡回检查,每月至少巡回检查一次,对检查中存在的隐患进行督促整改;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要逐级上报,制定相关措施,落实企业相关责任,督促整改。另供述了东西山铁矿选矿厂发生水仓倒塌事故的情况。东西山铁矿选矿区由王全胜、侯建设负责监管。“5.10”水仓倒塌事故发生后,侯建设、王全胜按照副镇长刘志波的安排整理资料,里面有2011年王屋镇东西山铁矿报送的3张隐患自查表,显示内容是停工停产状态,检查记录已经做过补充修改,对企业签字的地方也补签了。
经济办给王全胜和侯建设安排有驻矿工作,按照规定二人应该24小时驻矿,但实际工作中,因经济办人少,他们很少去驻矿,主要工作还在经济办。他们隔一段时间去矿上看看,补填一下驻矿日志。企业安全监管原来是侯俊杰负责的,侯俊杰抽走后,工作安排给侯建设和王全胜了。每月对企业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属于正常工作,不属于临时工作。侯建设、王全胜没有向其汇报过东西山铁矿的安全隐患,其也没有组织对东西山铁矿进行安全检查,具体落实每月巡查一次制度。对本次事故发生,经济办有一定责任,但水仓的建筑施工安全不是经济办监管范围,应归建筑部门管理。如果发现工矿企业有改建扩建项目,经济办应当通报村镇建设中心,并协同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因为东西山铁矿是停产企业,未申报水仓建设,经济办没有发现,也没有进行检查,应该承担监管不力的责任。
2、被告人王全胜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在王屋镇经济办工作。经济办的分工是李延平负责全面工作,赵长青负责统计,其和侯建设负责驻王屋山煤矿的安全生产以及隐患排查,还负责地面企业非煤矿山的安全排查,没有进行包片分工管理。2011年非煤矿山的安全没有具体说过,经济办就几个人,都是这几个人的事。2011年经济办通知其去非煤矿山检查过。其和侯建设驻矿期间,有时候去企业进行检查,有时候开会其做记录。其知道镇里规定原则上每个月要对企业巡查一次,其没有去东西山铁矿巡查过,因为其主要工作是驻王屋山煤矿,通知检查了才去,而且当时东西山铁矿也停产了,所以就没有去。东西山铁矿出事,其有一定责任,当时想着不会出事,没有重视。
2011年5月10日事故当天,其在王屋山煤矿值班,下午六七点接到侯建设电话,知道王屋镇东西山铁矿出事了,李延平安排二人看看安全生产检查记录有没有东西山铁矿,完善一下。二人发现2011年没有去检查过,只有厂里报的3份隐患排查表,写的都是停产,其和侯建设把记录完善一遍,刘志波副镇长、李延平看了记录说元月份没有,其二人从元月份开始又做了一遍检查记录,加上了去东西山铁矿检查的情况。济源市王屋乡安全生产检查记录(2011年度)里涉及到东西山铁矿的都是假的,元月份是补的,写有李延平、侯建设、王全胜或者侯俊杰、侯建设、王全胜的也是假的,其他的都是按原来的抄下来了,真实的记录销毁了。重新完善记录是为了推卸责任。因为其和侯建设是经济办的人,经济办负责企业安全的事情,刘志波让把其二人的名字写上。后称其驻矿后不知道自己是安全员,2010年王屋镇培训村级安全员时其在驻矿,侯俊杰打电话后其去帮忙。
3、被告人侯建设供述与辩解,证实其2008年5月左右调入王屋镇经济办工作。经济办的主要工作职责是驻矿监管煤矿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督促整改落实。经济办设有安全员,负责地面企业非煤矿山的安全排查。其和王全胜是安全员,负责地面企业非煤矿山的安全排查。经济办的分工是李延平负责全面工作,副主任调走了,赵长青负责统计、招商引资,其和王全胜负责煤矿,驻王屋山煤矿,不清楚李曙光具体负责什么。没有具体说过2011年非煤矿山的安全由谁负责,反正经济办就几个人,都是大家的事。2011年其去非煤矿山检查过。其和王全胜驻矿期间,有时候也去企业进行检查。其知道镇里规定对企业每个月要巡查一次,没有去东西山铁矿巡查过,因为当时东西山铁矿是停工停产企业,其主要精力都放在驻煤矿上了。王屋镇东西山铁矿出事其有一定责任,监管不力,主要还是没有重视,想着不会有啥事。后否认其是安全员,称不清楚安全员的职责,不清楚为什么济源市各镇、街道办事处联系电话表上写着其和王全胜是安全员。
另供述了其和王全胜等人在事故发生后伪造检查记录的情况。重新完善记录是为了推卸责任。当时之所以写上其和王全胜的名字,是因为其和王全胜是经济办的工作人员,经济办负责企业安全的事情。
4、证人刘志波(王屋镇副镇长)的证言,证实其2008年5月开始主管工业、安全等工作。经济办主任李延平负责经济办全面工作;副主任侯俊杰负责安全工作和村企矛盾协调;赵长青负责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和工业统计;侯建设和王全胜是安全员,在煤矿驻矿,负责煤矿、非煤矿山、地面企业安全检查,督促企业隐患整改;李曙光负责王屋铜选厂、西坪矿区铁矿、八达矿产品加工厂的安全工作,以及工会、工商联工作。经济办安全员的主要职责之一就是每月一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其也经常强调安全员必须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力度,一般情况下规定每月26号进行一次安全例会。经济办的安全工作会议一般都是按照文件、上级会议精神严格贯彻落实的。
王全胜、侯建设是安全员,也是驻矿人员,二者不冲突。按文件要求要24小时驻矿,但实际上没有按文件执行,当时煤矿也处于技改阶段,王全胜、侯建设驻矿并不是一直都在矿上,同时兼顾安全员工作,参与经济办的安全例会和安全检查。乡镇里人员少、工作多,一人多责的情况很普遍。对企业进行安全检查是安全员的职责,不需要李延平安排,李延平有时候带着王全胜、侯建设一起去检查。事故发生前,对企业内部建筑事故安全问题,经济办和村镇建设发展中心都有监管责任。按照《王屋镇安全生产百日集中行动方案》,对企业内部在建项目进行检查由村镇发展中心牵头,但企业安全检查由经济办负责,经济办进行安全巡回检查时,发现企业内部建筑施工安全问题应督促整改,并向村镇建设发展中心通报。事故发生前,经济办没有对东西山铁矿进行安全检查,没有发现在建水仓,也没有向村镇建设发展中心通报。
5、证人侯俊杰(王屋镇经济办副主任)的证言,证实其2010年4月任经济办副主任,主抓安全资料整理、企业安全检查和村企矛盾协调,侯建设、王全胜、李曙光是驻矿安全员,李延平说过到企业检查叫上侯建设、王全胜,他二人和企业老板熟,每次检查都有他们。经济办安全员每月负责对全镇所有企业进行一次安全巡查,填写巡查记录,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企业要下达整改指令书,由巡查人员签字、登记。侯建设、王全胜驻矿以后还必须进行每月至少一次的安全巡查。其2011年2月24日还带王全胜等人对非煤矿山进行了复工验收。经济办进行职责分工时其和李延平、赵长青、张瑞义在场,侯建设、王全胜没有在场,其也没有通知他们分工情况,没见过具体关于职责分工的文本,只知道他们是负责什么的。
又称经济办开会时,没有明确宣布过王全胜、侯建设是安全员,但他们履行的是安全员的职责,李延平是否对其说过他二人是安全员,其记不清了。
后称其于2010年4月份到经济办工作,印象中经济办没有召开全体会议谈职责分工的事,在工作中了解到侯建设、王全胜是驻王屋山煤矿的,根据需要,李延平有时安排通知二人下来参与企业安全检查工作,其不清楚王全胜、侯建设对东西山铁矿是否有安全监管职责。其于2011年2月份被抽调到市里工作之前王屋镇所有企业的安全监管由其负责,之后不清楚由谁负责东西山铁矿的安全监管。
6、证人李曙光(王屋经济办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侯建设、王全胜是安全员,其2010年5月份开始负责王屋铜选厂、西坪矿区铁矿、八达矿产品加工厂的安全工作,之后没有参加过安全例会,基本每次开会都会提到每月至少一次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7、证人卫浩(王屋镇武装部部长)的证言,证实其分管村镇发展中心。根据济文(2002)205号《关于﹤王屋乡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批复》规定,经济办负责对乡属企业、乡镇企业、个体、私营企业的规划、管理、指导和服务工作,企业安全问题由经济办负责,村镇建设发展中心主要负责村镇建设规划、土地管理使用、环境保护、路政建设等工作,村镇建设发展中心没有对企业的管理职责。
8、证人范哲红(王屋镇村镇建设发展中心主任)的证言,证实村镇建设发展中心主要负责土地管理、小城镇建设、土地整理开发、土地纠纷处理等,根据济文(2002)205号《关于﹤王屋乡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批复》规定,对企业的规划、管理、指导和服务由经济办负责,所以企业内部安全问题,包括在建建筑安全问题由经济办负责,村镇建设发展中心对企业内在建建筑只审核用地是否合法。根据王政(2011)16号文件规定,村镇建设发展中心是牵头单位,但所有企业均由经济办管,经济办对企业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例会,也进行安全检查,如果发现在建建筑,应该通报给村镇建设发展中心,事故发生前,没有接到相关通报。
9、证人董汉民(王屋山煤业有限公司矿长)的证言,证实王全胜、侯建设按照要求应该24小时驻矿,但实际没有24小时驻矿,当时煤矿处于停产状态,他二人夜里很少在矿上住过,白天也很少在矿上。
10、三被告人的户籍及任职证明,证实侯建设于2009年6月被任命为煤管站站长,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王全胜于2005年6月至今在经济办工作,从事安全生产工作;李延平于1987年8月到王屋镇人民政府工作,2003年8月开始任王屋镇经济办主任。
11、王屋镇经济办出具的证明,证实王全胜、侯建设为经济办工作人员。经济办的安全员负责企业安全检查督查工作,王全胜、侯建设2008年被派驻煤矿,由于机关人员不足,按照王屋镇机构改革文件有关规定,要求一人兼多职,一职多能,其二人仍然负责全镇企业安全检查工作。
12、济文(2002)205号《关于﹤王屋乡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批复》,证实王屋镇经济办负责乡属企业、乡镇企业、个体、私营企业的规划、管理、指导和服务工作等;村镇建设发展服务中心负责村镇建设规划、土地管理使用、环境保护、路政建设等工作,按规定协助有关部门搞好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工作,负责辖区内市场开发、建设、管理工作。
13、济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关于镇(街道)安全生产管理有关情况说明》,证实镇(街道)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确定、培训、日常管理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发证,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考核后上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确认发证,培训工作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负责。
14、由乡镇街道办事处2008年上报的济源市各镇(街道办事处)联系电话,证实三被告人的职务情况。
15、济源市人民政府济政(2004)68号文件、王屋乡(2005)13号文件,证实济源市人民政府济政(2004)68号文件要求由各乡镇、街道办成立安委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确定3-5名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员,其资格由市安监局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安全员的工作职责包括:负责本单位所分管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开展安全巡回检查,及时纠正生产中的“三违”行为,发现事故隐患迅速向上一级负责人报告,对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负责监督消除等。
王屋乡(2005)13号文件规定,由经济办等部门参加的工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工业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由村镇建设服务中心牵头的市场、建设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市场集会安全、建筑施工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包括:掌握辖区内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活动,对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等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及时对事故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安全员的工作职责同济政(2004)68号文件的规定。
16、济源市天坛街道办事处外经贸办出具的证明,证实其单位共有5名工作人员,承担市里十三个局委的对口工作,由于人员少,承担工作量较多,存在一岗多责现象。
17、经济办安全生产会议记录,证实2009年3月10日经济办召开全体会议,要求每月进行一次隐患排查治理。
18、矿产品开发公司、王屋铜选厂的安全检查指令书及证人刘志刚、张瑞峰的证言,证实王全胜、侯建设在2011年2月份、3月份对上述二企业进行了安全检查。
19、王屋乡安全生产检查记录(食品安全)、安全生产会议记录显示,证实李延平、侯建设参与了2011年4月份的食品安全检查,并附有对东西山铁矿选矿厂进行检查的虚假记录。
20、王屋镇人民政府王政(2008)46号、(2009)65号、(2010)59号、(2011)55号文件,证实在王屋镇政府2008年、2009年、2011年开展的“安全生产月”活动中,侯建设、王全胜均被报为经济办安全员。
21、王屋镇人民政府王政(2011)18号文件、王屋镇党政办公室请示、职工工资花名册,证实王屋镇政府从2011年4月1日起开始实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激励约束机制,对镇安全员和村级安全员发放安全生产津贴,2012年4月份决定为刘志波、李延平、侯建设、王全胜补发了2011年4月1日至9月30日每月100元的安全生产岗位津贴。
22、中共王屋镇委员会王文(2009)9号文件、王屋镇人民政府王政(2010)130号文件、鹤济王屋山煤业有限公司驻矿日志,证实侯建设于2009年6月10日被任命为王屋镇煤管站站长,王全胜被免去煤管站站长职务,继续在煤管站工作。2010年12月5日王屋镇人民政府调整驻鹤济王屋山煤业有限公司驻矿人员,侯建设、王全胜、常国华、李建军为驻矿人员,要求驻矿人员保持24小时跟班监督,确保煤矿无任何违规作业活动。驻矿日志载明王全胜、侯建设在煤矿驻矿。
23、济源市人民政府济政(2011)16号文件(《济源市安全生产百日集中活动方案》),证实市政府决定从2011年4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百日集中行动,各镇(街道)、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对所有工矿企业特别是小企业进行全面排查摸底,督促落实整改隐患排查等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落实监管主体,明确监管责任。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进行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重点开展矿产资源整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进行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重点开展建筑施工项目,特别是企业内在建项目、高大模板支护和特种设备检查。
24、王屋镇人民政府王政(2011)16号文件王政(2011)16号文件,证实王屋镇政府决定从2011年4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百日集中行动,规定镇经济办牵头负责煤矿和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镇村镇中心牵头负责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
25、济源市人民政府济政(2011)84号文件(2011年11月14日),证实各镇规划区内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基础设施、生产性建筑,村镇建设规划范围内农民自建三层及以上住宅,其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各镇村镇建设管理机构负责监管。
26、王屋镇人民政府王政(2011)29号文件(2011年5月13日),证实村镇建设服务中心负责建筑施工、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等领域的安全检查;经济办负责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地面企业、特种设备安全检查。
27、二被告人及经济办工作人员赵长青的工作笔记,证实2009年6月16日经济办召开会议,刘志波对经济办人员进行了分工,侯建设任煤管站站长,与王全胜驻煤矿,兼管矿产品公司、四牛沟铁矿;非煤矿山由李曙光负责。
28、侯建设与李延平、侯俊杰的通话录音,证实其不是东西山铁矿的安全员,没有对该厂进行检查过,对其他单位的安全检查也是受李延平临时通知。侯俊杰自2010年4月份到经济办工作至事故发生,经济办没有开过职责分工会议,二被告人对东西山铁矿没有监管职责。
29、济源市安委会(2011)27号文件(2011.8.2)以及“5.10”水仓倒塌事故调查报告,证实2011年5月10日18时许,东西山铁矿选矿厂发生一起水仓倒塌事故,造成6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80余万元。该水仓系东西山铁矿在停产期间开工建设,尚未投入使用。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建筑施工坍塌事故,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调查报告认定王全胜、侯建设作为镇政府经济办安全员,在该起事故中有玩忽职守行为,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李延平作为经济办主任,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工作措施不到位,在该起事故中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30、王屋乡东西山铁矿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证实东西山铁矿为张华敏个人独资企业,开采方式为地下开采。
31、工伤赔偿协议书及收条,证实“5.10”事故后东西山铁矿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
32、济源富之源道路管养服务有限公司收据两份,证实二被告人在收到镇政府发放的安全生产岗位津贴后,于2012年6月7日将该津贴退还给镇政府。
一审认为,王屋镇经济办的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做好辖区内工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工作。东西山铁矿选矿厂系王屋镇辖区内的工业企业,王屋镇经济办应当对东西山铁矿选矿厂的安全生产负有监管职责。在东西山铁矿选矿厂违规进行水仓建设期间,王屋镇经济办未对该厂进行安全检查,直至发生“5.10”水仓倒塌事故,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该事故是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被告人李延平作为王屋镇经济办主任,负责全面工作,但其未依法履行职责,长期未按规定安排相关人员对东西山铁矿进行安全检查,在该事故中存在玩忽职守行为;被告人王全胜、侯建设作为王屋镇经济办工作人员,实际履行安全员职责,但未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工业企业进行安全巡回检查,在该事故中也存在玩忽职守行为,其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对于李延平及其辩护人关于王屋镇经济办不具有负责企业内建筑施工安全的职责,李延平无罪的辩解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经济办对辖区内工业企业的安全生产负有监督和管理职责,东西山铁矿选矿厂在其辖区内,且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东西山铁矿选矿厂“5.10”水仓倒塌事故是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故经济办对该厂水仓建设负有安全监管职责,该辩解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对于被告人王全胜、侯建设及其辩护人关于王全胜、侯建设二人不是安全员,被派驻王屋山煤矿监管,不负责监管东西山铁矿,企业在建工程应由村镇建设服务中心负责监管,王全胜、侯建设不构成犯罪的辩解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依据王屋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任职证明,结合王政(2008)46号、(2009)65号、(2010)59号、(2011)55号等文件、被告人供述、相关证人证言,以及王全胜、侯建设等人在事故发生后补填安全检查记录等事实,可以认定王全胜、侯建设在案发前均在实际履行经济办安全员职责,对辖区工业企业的安全生产负有巡回检查职责;至于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对在建工程的监管职责,与经济办的监管职责并非互相排斥的关系;王全胜、侯建设被派驻煤矿驻矿,因其事实上并未全天驻矿,经济办完全有可能在其驻矿的同时为其安排其他工作,所以也不能以此作为排除其对其他企业负有监管责任的理由。
鉴于政府不同部门对企业的在建工程都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监管责任分散,且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企业和承建方违规建设所致,李延平在事故调查报告中未被要求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王全胜、侯建设被派驻煤矿驻矿,存在一岗多责现象,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轻微,对其均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并经一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1、被告人李延平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2、被告人王全胜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3、被告人侯建设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侯建设上诉称:王屋山东西山铁矿水仓建设系企业内部在建工程,不属于王屋山镇经济办的安全监管范围。其不是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员,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其对非煤矿山企业即王屋山东西山山铁矿的水仓建设负有安全监管职责。
王全胜上诉称:其不具备对东西山铁矿安全监管的职责,因此其行为无罪。
侯建设和王全胜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上诉人的上诉意见一致。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济源分院的出庭意见是:企业内部在建建筑的监管责任属于经济办,李延平、王全胜和侯建设存在玩忽职守行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与一审相同,且经一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经本院审核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全胜、侯建设作为王屋镇经济办工作人员,实际履行安全员职责,但未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工业企业进行安全巡回检查,在六人死亡、2人受伤,财产损失高达280余万元的事故中存在玩忽职守行为,其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原审被告人李延平作为王屋镇经济办主任,负责全面工作,但其未依法履行职责,长期未按规定安排相关人员对东西山铁矿进行安全检查,在该事故中存在玩忽职守行为,其行为亦构成玩忽职守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关于上诉人王全胜、侯建设、原审被告人李延平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济源市王屋镇东西山铁矿在建的蓄水仓工程不属于经济办的监管范围,王全胜、侯建设不是安全员,三人没有监管职责,均构不成玩忽职守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王屋镇的相关领导均证实企业内部在建建筑的施工安全是归经济办负责的。至于王全胜、侯建设是否是经济办的安全员,经查,依据王屋镇2011年安全生产月活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以及证人刘志波等人的证言并结合王全胜、侯建设等人在济源市王屋镇参加安全生产检查记录的事实,可以认定王全胜、侯建设在案发前实际履行经济办安全员职责,对辖区工业企业的安全生产负有巡回检查职责。因此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以及辩护人的意见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纪玖
审 判 员 郝小丽
代理审判员 王艳玲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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