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山民一初字第00079号
原告李某某,男,52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秦华代,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谷博,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某某,女,53岁,汉族。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侯某某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侯某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侯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亚华
审 判 员 梁小云
人民陪审员 孙慧芳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宋 欣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