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山民一初字第00587号
原告李庆荣,女,46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兰,女,24岁,汉族。
被告卢胜利,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庆荣与被告卢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庆荣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庆荣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庆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经批准予以免交。
审 判 长 冯爱萍
审 判 员 梁小云
人民陪审员 孙慧芳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宋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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