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山行初字第00005号
原告谢心祥,男,78岁。
被告焦作市山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焦作市太行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卜拥军,男,局长。
委托代理人冯敬玉,河南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江,女,焦作市山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共事业科科长。
原告谢心祥为与被告焦作市山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其他行政行为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谢心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谢心祥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心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心祥承担。
审 判 长 张保方
审 判 员 刘征安
人民陪审员 王有利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郝筱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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