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山民一初字第00631号
原告张斌,男,38岁,汉族。
被告贺蒙福,男,39岁,汉族。
第三人袁秀梅,女,44岁,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斌与被告贺蒙福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斌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斌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斌承担。
审 判 长 冯爱萍
审 判 员 梁小云
人民陪审员 孙慧芳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宋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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