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山民一初字第00686号
原告柳红喜,男,汉族,43岁。
委托代理人冯磊,焦作市解放区民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申长君,男,汉族,45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柳红喜与被告申长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柳红喜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柳红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为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冯爱萍
审 判 员 梁小云
人民陪审员 宋 欣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许 峰
第2页
分享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