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山民二初字第00300号
原告陈伟,男,49岁,汉族。
被告焦作市大花坛游乐园。住所地:焦作市。
法定代表人张振江。
被告焦作市山阳区新城街道办事处定和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焦作市。
法定代表人张小挪,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克华,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伟诉被告焦作市大花坛游乐园、焦作市山阳区新城街道办事处定和村村民委员会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不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伟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康福军
审 判 员 王惠敏
人民陪审员 吴 莉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徐贝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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