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伟诉焦作市大花坛游乐园、焦作市山阳区新城街道办事处定和村村民委员会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2:59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山民二初字第00300号
原告陈伟,男,49岁,汉族。
被告焦作市大花坛游乐园。住所地:焦作市。
法定代表人张振江。
被告焦作市山阳区新城街道办事处定和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焦作市。
法定代表人张小挪,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克华,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伟诉被告焦作市大花坛游乐园、焦作市山阳区新城街道办事处定和村村民委员会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不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伟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康福军
审 判 员  王惠敏
人民陪审员  吴 莉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徐贝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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