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金香与酒全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2:58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二初字第00230号
原告赵金香,女,汉族,44岁,住济源市。
委托代理人郑金宁,河南正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酒全帅,男,汉族,33岁,住本市解放中路。
原告赵金香与被告酒全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金香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金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经本院院长批准免交。
审判员  王惠敏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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