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特字第00002号
申请人刘金城,男,68岁。
被申请人李翠萍,女,66岁。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金城申请认定被申请人李翠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刘金城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认定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刘金城撤回对被申请人李翠萍的认定申请。
代审判员 曹君萍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玉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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