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山民二初字第00029号
原告周菲,男,25岁。
委托代理人彭松,河南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段春华,女,45岁。
原告周菲与被告段春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菲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樊媛媛
审 判 员 曹君萍
人民陪审员 王 璐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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