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宜民四初字第172号
原告李某某,男,198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某,女,1983年4月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晓艺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孙晚霞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秦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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