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宜民二初字第67号
原告:王宗平,男,汉族,1955年1月5日生。
委托代理人:任木通,男,汉族,1952年6月2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高山镇草场村6组。身份证号码,410329195206021578。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上诉,代领文书等诉讼权利。
被告:河南李义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阳县县城段村桥头翠堤湾楼下。组织机构代码,05595255-1。
法定代表人:乔文会,董事长。
原告王宗平诉被告河南李义农业有限公司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宗平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李义农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宗平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李义农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宗平撤回对被告河南李义农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宗平负担。
审判员 张汉宗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赵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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