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米芝、孟龙龙、孟某某与梁冠峰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2:52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宜民五初字第16号
原告麦米芝,女,1971年4月4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宇峰,河南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孟龙龙,男,1992年7月19日生。
原告孟某某,女,1997年5月18日生。
法定代理人麦米芝,系原告孟某某母亲。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孟振松,男,1967年4月27日生,汉族,农民。代理权限为立案、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申请执行等特别授权。
被告梁冠峰,男,1981年12月20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双虎,河南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提起反诉、上诉等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司马争,河南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麦米芝、孟龙龙、孟某某诉被告梁冠峰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麦米芝、孟龙龙、孟某某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麦米芝、孟龙龙、孟某某撤回对被告梁冠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麦米芝、孟龙龙、孟某某负担,予以免交。
审 判 长       常 伟
人民陪审员     翟 幸 高
人民陪审员     常 柱 子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红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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