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宜民三初字第110号
原告牛会国,男,1981年2月4日生。
被告河南昊达实业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郑州市农业路与郑七街交叉口益华大厦8楼。组织机构代码:75710224-4。
法定代表人娄艳楠,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亚飞、乔鹏飞,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会国诉被告河南昊达实业有限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牛会国未按时预缴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7000元,由原告牛会国负担。
审 判 长 刘 悦
审 判 员 宋民安
代审判员 伊乐林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赵晓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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