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宜民四初字第42号
原告焦卫令,女,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
宜阳铸鑫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彦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胜利,河南君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卫令诉被告宜阳铸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焦卫令于2015年3月18日以诉讼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焦卫令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卫令撤回对被告宜阳铸鑫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24元,减半收取362元,由原告焦卫令负担。
审 判 长 孙晚霞
人民陪审员 张兆深
人民陪审员 白二红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秦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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