炊同甲与爨民克、宜阳县锦屏镇后庄村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2:51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宜民二初字第271号
原告:炊同甲,男,汉族,1942年3月6日生。
原告:爨民克,男,汉族,1969年10月25日生。
被告:宜阳县锦屏镇后庄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爨成祥,主任。
原告炊同甲诉被告爨民克、宜阳县锦屏镇后庄村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炊同甲于2015年4月2日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爨民克、宜阳县锦屏镇后庄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炊同甲申请撤回对被告爨民克、宜阳县锦屏镇后庄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炊同甲撤回对被告爨民克、宜阳县锦屏镇后庄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炊同甲负担。
审 判 长  赵 飞
人民陪审员  王丹丹
人民陪审员  许幸业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赵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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